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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南沙法院新規試行:微信QQ聊天汽車監控app記錄也可作舉證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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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正式發佈《互聯網電子數據舉證、認證規程(試行)》,這意味著在民商事訴訟中,廣東法院系統首次出臺規程來對電子證據包括微信、QQ 聊天記錄等作瞭詳盡規定。
微信聊天記錄占電子數據證據65%
在18日上午,南沙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互聯網電子數據舉證、認證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圍繞互聯網電子證據概念、類型、舉證程序、要求和認證規則等作瞭詳盡規定。
南沙法院副院長李勝表示,電子證據一定程度上沖擊瞭傳統意義上的“書面”“原件”“文書”等證據概念,相應地,一些傳統證據規則如果不與時俱進、加以發展,反而會影響電子數據被采納為證據,不利於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據南沙法院商事審判庭庭長孫皓介紹,目前南沙法院受理涉電子證據的案件數量增長迅速,標的額逐年上升。
目前南沙法院受理涉電子證據的案件數量增長迅速,標的額逐年上升。
2015年和2016年南沙法院的商事案件涉及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數量為39件和44件,占同期受理案件總數的約5%;2017年此類案件數量為101件;2018年上半年此類案件數量為98件。
而在合同類糾紛案件中,電子證據所占比例更高,達到21%。案件數量增長態勢明顯。
在涉案標的金額方面,2015 年和2016年涉及電子證據案件標的金額分別為1056萬元和1483萬元,2017年為6803萬元,2018年上半年為1216萬元,排除2017年有個別案件標的額巨大的因素,整體標的額逐年上升。
而電子證據的互聯網化特征明顯,類型多樣,主要為微信、QQ、電子郵件、支付寶和短信。其中微信占比最大,占所有涉及電子數據證據案件數量的65%,其次是電子郵件和短信,各占14%,支付寶和QQ共占約7%。
此外,隨著銀行依托互聯網平臺開展信貸業務,電子合同開始成為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約定權利義務的重要形式,南沙法院預計今後與銀行相關的金融類糾紛中涉及此類證據的數量會大幅增長。
“從審判實踐來看,目前南沙法院對電子數據證據的采用率超過一半以上。”孫皓說。
對微信證據應證明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
由於所有涉電子證據案件中微信相關電子證據案件數量占瞭絕大部分,《規程》對於涉及微信的舉證要求作出詳細列舉。
對於微信中的聊天記錄,《規程》要求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要素包括幾個方面:首先使用終端設備登錄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用於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
其次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並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
最後要求是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中完整聊天信息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關的證據時,由於微信並未強制進行實名認證,但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對方微信號、綁定的手機號碼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關信息內容,法官可以結合日常生活經驗,綜合相關信息對微信使用者的身份進行分析認定。
而對於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問題,則可以通過雙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記錄對比來分析是否存在刪除篡改關鍵內容的情況,並據此作出事實認定。
典型案例
員工應聘入職公司以“已有人選”為由反悔
郵箱、微信記錄成為原告要求賠償的關鍵證據
在7月18日上午,南沙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宗涉電子數據證據案件,新快報記者旁聽瞭此案。
一傢成立不久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向社會招聘風控管理崗位人員。該公司在招聘網站找到李某的簡歷,雙方經過直接面談溝通,並通過公司的律師審核資料後,該公司確定李某擔任被告公司風控總監一職,試用期工資2.5萬元/月,轉正工資以原告試用期表現,在2.8萬-3萬元/月之間確定,入職時間暫定今年6月20日。
隨後,該公司人力資源工作人員邀請李某加入公司工作微信群,並向全體員工介紹新員工,表示對李某加入的歡迎。
李某按照要求辦理完離職手續、無犯罪證明、個人征信查詢、個人社保證明後,於5月21日通知公司6月11日可以入職。
可沒想到的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盧某在6月10日晚發微信告知李某,該職位已經有人選瞭,不需要來上班瞭,並將李某從員工微信群移除。
故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原告工資損失、勞務費等42427元。但該公司認為,入職通知是員工個人發送,不能代表公司,除此之外,李某從未在公司入職過,即公司未與其建立勞動或者勞務關系,認為原告的主張損失無依據。
“在進工作群後,盧某還叫我改過一份合同。”在此案中,郵箱、微信記錄成為關鍵證據。法庭舉證環節,原告李某向法庭展示瞭QQ郵箱的入職通知書,以及微信聊天記錄。在剛進群人力資源介紹瞭她,在修改完盧某安排的修改合同工作後,盧某還特意發瞭紅包。她認為公司在錄用她後,在正式入職前才反悔,造成其經濟損失,為此才起訴。
(原題為《微信QQ記錄可成為舉證關鍵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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